恋人之间大额财物往来 分手时给予方该不该索要?

  • 中国妇女报
  • 2020-12-30 08:38:13

前不久,山东招远一起“分手后,男方要回86万彩礼”案引发社会关注——山东一位女性与大11岁的男友交往,两年间男方共花费86万,二人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并诉诸法律。法院认定这些花费为彩礼,判决女方返还。但女方认为,这是男方死缠烂打追求自己的花费,不是彩礼。两年时间自己的青春和贞洁也要有所补偿。

近年来,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那么,恋人之间大额财物往来,分手时给予方该不该索要?接受方可否以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返还财物?新时代应提倡怎样的恋爱观?

是否返还大额财物需综合考虑

程大壮和郭小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彼此见过父母,也商议了婚期。郭小美向程大壮提及其父母想在海滨城市购置房产,差50余万元,程大壮当即表示自己手头还算宽裕,就当作给“岳父岳母”的礼物,给郭小美转账52万元,郭小美连声道“谢谢老公”。

2018年10月,程大壮发现郭小美与宋小哲的暧昧聊天信息,两人因此争吵,继而结束恋爱关系。程大壮要求郭小美返还50余万元,郭小美认为这是程大壮自愿赠与,拒绝返还。多次协商未果,程大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聊天记录,程大壮具有与郭小美达成婚姻的意愿,其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鉴于该笔款项数额较大,且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程大壮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郭小美应返还该笔款项,法院对程大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方硕介绍了上述案例。方硕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恋爱期间送出的财物,法院一般认定为赠与,原则上不返还。但是,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维持恋爱关系,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最后没有达成结婚目的,比较大宗的财物,比如车,房等,可以酌情返还。

“当然,既不能简单地认为赠与的大额财物分手时都应返还,也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赠与大额财物都以结婚为目的,在双方未结婚时都应予以返还。”方硕说,实践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对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做出认定。实践中一旦闹上法庭,很多当事人会主张自己就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需要综合考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韩永飞告诉记者,小额财物,或者有特殊含义在特殊节日转账的,如520,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谈恋爱的花费水涨船高。这导致分手时因为恋爱引发的财物纠纷较为多见。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也比较复杂,有婚约财产纠纷,有赠与合同纠纷,有返还原物纠纷等。

东北师范大学马列学部社会学学院教授、女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晶发现,随着全球化的影响,物质主义、拜金主义让人们在婚恋中更加看重物质。谈恋爱时,有男生为女生花钱,也有女生为男生花钱,较为复杂。

分手时是否返还财物应适当保护女性

彩礼是恋人之间大额财物往来的重要形式之一。韩永飞告诉记者,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女子为妻,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它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与在恋爱期间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有一定区别,一般表现为依据当地风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产。

韩永飞说,贵重首饰、在订婚仪式中作为彩礼赠送的首饰在分手时应当按照彩礼返还条件进行返还;平时购买的一般首饰、小额礼品一般视为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礼物,在分手时无须返还;为筹备婚礼支付款项,并非直接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一般不认定为彩礼,在分手时无须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的返还条件,具体为: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韩永飞说,其中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另外还需注意,上述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习俗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已经工作的北京27岁市民李航说,彩礼只是一种形式,代表不了婚后幸福不幸福,也代表不了男方对女方家的真诚与否。

有网友提出,分手时是否返还财物,需考虑女方的青春付出。方硕认为,很多当事人会在分手时主张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概念的,恋爱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有付出。

韩永飞告诉记者,国家并无明文规定彩礼返还需要特殊保护女性,但从我国一般是男方娶妻时需向女方家庭下聘礼的婚嫁风俗,以及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需区分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结婚的情形来看,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对女性有倾斜保护的。

王晶告诉记者,表面上看,谈恋爱双方都会有付出,但是谈一段时间分手对男女两性的影响是不同的。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的择偶时间相对男性更短。现实婚恋市场有女性“耽误不起”一说。这在城镇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目前社会的性观念较为开放,恋爱期间同居现象较为普遍,同时落后观念桎梏人们,男女性别文化存在不对等,司法实践中考虑了女性的特殊情况。

“大额财物与彩礼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只有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才称之为彩礼。但密切相关是主观的、相对的概念,实践中较难区分和确定。”韩永飞说,恋人之间通常不会把大部分款项往来说得很清楚,分手时只能通过双方举证,结合交往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双方已经谈婚论嫁,出现大额财物往来,被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经常有大额财物往来,没有谈婚论嫁,一方主张彩礼请求返还就有些困难,表示爱意的可能性更大。

提倡先进性别文化多元判断交往对象

来自四川的李甘露今年23岁,正在北京读研究生。男朋友还读书时,李甘露跟男朋友出去花费基本AA制。如果两人出去玩,李甘露会做好预算,双方凑钱,从中统一开支。“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不要希望对方应该为自己花钱,没有谁有义务为你花钱,男女都适用。”李甘露说,现在男朋友工作了,自己还在上学,“适度”花花他的钱也可以,但不会形成依赖。

李甘露认为,即便是恋人,各自也有独立的人格,否则,会时常陷入“我希望他多爱我”“我希望他给我安全感”“我希望他对我付出多一点”的漩涡。先好好爱自己,不依赖对方,两性之间的关系从能取得平衡。

24岁的李赫正在读研究生。他认为,恋爱中两人的支出相对平衡,男生可以多出一些。

韩永飞提示大家,不要相互攀比,小额礼物只要别致,契合心意,礼轻情意重,也可表示爱意;为结婚赠与大额财物的,尽量要直接表明内心意愿,说明是彩礼;和平分手的,也要互谅互让,平衡双方利益,不强取豪夺。

“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而不应以给付彩礼为条件。”韩永飞呼吁广大青年,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男女平等的新风尚。因分手而产生财物纠纷时,男女双方要多换位思考,考虑相应款项对支付彩礼一方家庭生活的影响,考虑分手对收取彩礼一方身心健康的影响,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各自损失。

王晶认为,“给你花钱的男人不一定爱你,不为你花钱的男人一定不爱你”的观念仍有较广的影响。这成为一些女性判断婚恋对象的标准。一些人想通过婚恋获得更高的物质起点,但是长久稳定的婚恋关系还需要两性的对等。现在很多人说找对象要门当户对,除了经济条件,门当户对还应包括“三观”、知识水平等多个要素。

“应提倡先进的性别文化。”王晶说,女性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慧眼识人,判断一个男性是否值得投入感情进而步入婚姻,应抛弃经济条件这个唯一标准,考虑更加多元的因素,包括对方的人品、性格、是否宽容体谅,两人的“三观”是否一致等。婚恋的幸福,很多时候不是金钱能够买到的。

关键词: 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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