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期间被歧视是否可以维权?

  • 工人日报
  • 2020-07-30 10:10:05

阅读提示

“对不起,我们今年只要男生。”

“你的学校不是双一流,不符合这次招聘条件。”

记者采访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会有歧视行为。歧视形式主要表现为应聘机会不均等、招聘录用标准不平等;就业待遇同工不同酬;为不同劳动者提供不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针对就业歧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当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前,2020届硕士毕业生小张在通过审核、面试等环节并签订就业协议后,却由于“非全日制研究生身份不符合招聘条件”被告知解除就业协议,此事一经报道便引发人们的热议。

“对不起,我们只收985的简历”“我们不招某某地区的人”“我们不招女性”……记者采访调查发现,在求职的过程中,学历、地域、性别,甚至外貌都可能成为被歧视的理由。

谁在就业过程中被歧视

在北京从事媒体工作的张宇提起两年前的一次就业经历依旧“耿耿于怀”。2018年,硕士毕业的张宇应聘一家事业单位,从投简历、笔试再到三轮面试,一路过关斩将进入终面的时候,面试官却因为之前招聘的女性都要休产假而对她说:“对不起,我们今年只要男生。”

今年硕士毕业的申申正在寻找中学教师岗位的就业机会,她说很多学校要求应聘者本科学历是985、211或者双一流学校。申申最新一次投递简历的系统显示:“你的学校不是双一流,不符合这次招聘。”

同样是今年毕业的历史专业博士生海燕在去年12月秋招期间选择入职一家科研机构,在她看来,不少私企对应聘者的性别、年龄的要求更严格一些,同时她发现,对于应聘的博士生来说,最终被录用的相对来说都是本科学历学校较好的。“是否出身985、211学校只能说明学习成绩上的优势,但是评价一个人还应综合考虑。”她说。

2018年,一生鲜平台因北京本地人的身份拒绝一位求职者,引起网友愤怒后发布道歉声明。今年复工复产期间,因为来自疫情严重地区而遭到歧视性对待,有对前来应聘求职的湖北籍劳动者设置过高“门槛”和限制性要求,或以岗位招满为理由使得湖北籍劳动者一岗难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介绍,歧视的形式表现在:应聘机会不均等、招聘录用标准不平等;就业待遇同工不同酬;为不同劳动者提供不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被歧视了,是否可以维权

2013年12月,山西籍女大学生曹菊(化名)诉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学校)在招聘时强调“仅限男性”属就业歧视一案庭审,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巨人学校给曹菊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这是在《就业促进法》发布并生效5年后,首例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被媒体称为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无独有偶,2014年11月,应届女大学生小郭应聘一烹饪学校文秘岗位,却被对方以该岗位“限招男性”的理由拒绝,随后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定烹饪学校侵犯了小郭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判决该烹饪学校赔偿小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案曾位列全国总工会公布的2014年我国十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榜首。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赵良善告诉记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凡是遇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承担什么后果?赵良善表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须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则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来,我国对促进就业平等愈加重视。2019年2月,人社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招聘环节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要求,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等内容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为何就业歧视现象屡禁不止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就业歧视”为关键词搜索发现,裁判年份2010年~2020年相关判决书及裁定书共152篇,而其中以就业歧视原因为判决理由的却不到一半。

张宇表示,虽然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让自己很愤怒,但却未想过要进行维权,“当时只想着这样的单位不去也罢,要赶快投下一个。”和张宇有同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沈阳的安琪告诉记者,她的一位女性朋友在求职的时候因为30岁已婚未育而被拒,但是“朋友们一起聊天的时候觉得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赵良善认为,在实际过程中,求职者在一家公司受到歧视后会选择另寻一家,同时,求职者担心起诉会留下记录,对日后的就业不利,为了减少麻烦、息事宁人,而决定不起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求职者选择诉讼维权的较少。

此外,关于就业歧视现象为何屡见不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工会研究中心研究员曹荣则表示,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仍较严峻,一些就业岗位供不应求,使得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为节省用人成本,缩短流程,希望在招聘中尽快招到创造效益的员工。

赵良善认为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单位的违法成本较低。他建议,为促进平等就业,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增加对劳动者实施歧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唐姝

关键词: 就业 歧视

分享到:

  • 至少输入5个字符
  • 表情

热门资讯

 

联系邮箱:85 572 98@qq.com 法律支持:广东海新律师事务所 刘海涛 律师

粤ICP备18023326号-36未经授权不得镜像、转载、摘抄本站内容,违者必究!Copyright 2016 IGDZ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之窗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