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椒直播被判赔偿坠亡吴永宁母亲3万,为行业敲响了警钟

  • 搜狐网——律视微言
  • 2019-08-27 10:17:54

如今,随着抖音、快手、花椒等新媒体直播平台的兴起使得社交式的互动网站更加多元化和丰富化。“低成本、高流量”给人们带来更多娱乐的同时也给平台商和直播者带来更多的价值,但与之而来的也是问题的发生。

还记得2017年的那个“极限第一人”吴永宁么?1994年出生的他,频繁在重庆、武汉、张家界等城市和知名景区的地标性高楼、桥梁挑战惊险动作,借助手机直播平台的视频推广,吸引“粉丝”超过百万人。“国内无任何保护,极限挑战第一人”的称号成为他的最大标签。

然而就在2017年11月8日下午1时,长沙市华远·华中心,吴永宁失手摔了下去。坠落地点位于长沙市的繁华地带,隔着一条湘江大道,便是著名景点橘子洲头,在263米高的楼顶,吴永宁俯视过这一切。

花椒直播被判赔偿坠亡吴永宁母亲3万

在吴永宁坠亡后,其母亲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其子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遂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2019年5月21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花椒直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万元。

针对本案有三个需要解决的争议点: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被告密境和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密境和风公司承担具体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对于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网络空间本身就具有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因此网络空间实际上也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其中不仅存在着对智力财产、人格的侵害危险,也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侵害的可能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在一定情况下,其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网络侵权的责任,但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本案中“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属的花椒直播平台是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且该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花椒平台为吴永宁上传危险视频提供通道,花椒平台为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还曾请其拍摄相关视频作推广活动并支付了其酬劳,故被告平台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实体控制吴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吴坠亡也并非必然发生的事件。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那么被告承担责任的程度——次要且轻微,被告应当赔偿一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高度危险性视频谁之过?吴永宁的事件也为行业敲响了警钟,媒体平台虽然只需尽内容审核义务,但对于涉及人生安全巨大隐患的直播内容,相关负责人不应只坐享迅猛的流量红利,而对生命安全坐视不理。这纸判决绝不是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对所有具有工具价值的媒体平台敲警钟,除了道德谴责的风险外,法律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关键词: 花椒直播 赔偿 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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