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App过度索权 重罚“大数据杀熟”

  • 经济参考报
  • 2021-07-30 15:56:23

从大数据“杀熟”到需求被手机“偷听”,从不全面授权就不让使用的App到被画像的用户……人们苦网络隐私泄露“顽疾”久矣。如何在技术进步与隐私保护当中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如何消除人们的“隐私焦虑”?当下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构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不法分子窃取隐私的违法成本,个人隐私保护水平有望持续提高。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用户有权拒绝被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涵盖了个人信息数据、公共数据、数据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被称为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条例》在制度设计方面有较多突破,《条例》的出台是在数据法律法规层面的先行先试,是对《数据安全法》的地方落实及进一步细化,对于我国其他地区进行地方性数据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强化个人数据保护

“明明只是一款音乐App,却一定要读取地理位置、通讯录,否则就不能使用。”“骚扰电话太多了,上来就能叫出我的名字,有的还能报出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在移动互联时代,个人信息被网络平台泄露和滥用的忧虑不绝于耳。

针对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的问题,《条例》确立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在规范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上,《条例》首创性地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主要规则和用途;自然人有权拒绝数据处理者对其进行上述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进行的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当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治安、金融、医疗、交通、学校、支付等场景被大范围使用。为避免生物识别数据的滥用,《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相较于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在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保护方面,《条例》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条例》及时回应了民众关心的App过度索权等问题,同时还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国际主流个人数据立法的规定相接轨。特别针对未成年人个人数据做出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实了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法律依据,也为其他地方性数据安全立法的制定提供了借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网络安全所所长刘权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个人数据的基础上,《条例》还探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最大程度激发、释放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

《条例》从五个方面探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并填补目前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具体包括,建立健全数据标准体系,推动数据质量评估认证和数据价值评估,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拓宽数据交易渠道,明确数据交易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等。

在填补目前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空白的同时,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作出专门规定。例如,针对数据要素市场“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条例》明确规定处罚上限设为5000万元。

哈尔滨工业大学-奇安信数据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川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数据真正能起到新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作用,需要明确权属和定价两个问题,《条例》在这两个方面都给出了可落地、可实施的建设性方案,其关键制度性创新在于通过构建两级数据要素市场结构,其中一级市场以政府行政机制为主,通过管理和运行适度分离,解决公共数据权属界定的难题;二级市场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规范数据进场交易,解决企业数据交易定价难题。

推动公共数据最大限度开放利用

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蕴藏着巨量的经济信息,通过增值开发不仅可以给市民带来便利,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条例》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顶层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集约管理。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

《条例》明确,将提供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供水、供电、环保、公交等公共服务的组织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均属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刘川意表示,《条例》在制度设计方面有较多突破,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公共数据的开放制度,将使得公共数据的潜力得到最大程度的挖掘,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利用方式将为社会主体充分利用公共数据提供通道。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副所长魏凯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当前,公共数据仍呈现出数据总量规模小、可利用率不高、用户参与度低等特点,《条例》在将公共数据相关改革创新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的同时,着力解决现有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瓶颈难题,充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将进一步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

在专家看来,《条例》对于我国其他地区进行地方性数据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条例》有望成为数据生产要素领域立法的先行示范和判例蓝本。”刘川意表示,采取先综合性、基础性立法,而后再制订实施细则的立法模式,有利于先厘清基本问题,再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利于避免立法框架出现偏差。同时,《条例》为政府制定相应配套细则提供了依据。

魏凯还指出,数据催生下的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正在蓬勃发展,通过立法将进一步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培育资源配置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韩婕 王虎云)

关键词: 过度索权 大数据杀熟 立法框架 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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